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828执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县支行与杨某某、杨某、王某某、卢某某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县支行,杨某某,杨某,王某某,卢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8执2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某,女,1984年7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91年3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某,女,199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7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卢某某,男,197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杨某某、杨某、王某某、卢某某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夏证执字第02号执行证书,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县支行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某某、杨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归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县支行借款24.610949万元及逾期罚息、利息,被执行人王某某、卢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承担案件执行费3592元,但被执行人杨某某、杨某、王某某、卢某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卢某某的银行账户中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陶苏杰代理审判员 范霄& # xB;代理审判员 李      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周   卓   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