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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4执5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康道保与周家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道保,周家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04执5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康道保,男,198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执行人:周家友,男,196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6)皖0304民初240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家友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家友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4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忠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未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