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执恢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康健与李林、张让广、彝良县格闹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郑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健,李林,张让广,郑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执恢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康健,男,1969年5月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县人,住泸县。委托代理人:郑伦武(一般授权),四川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敏(一般授权),四川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林,男,1968年11月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县人,住宜宾县。被执行人:张让广,男,1967年1月出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住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郑涛,女,1968年10月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住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执行康健申请执行李林、张让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相关义务,康健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2015)宜执字第141-2号执行裁定,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康健申请,本院恢复对本案的执行,并作出(2016)川15执恢10号执行裁定,追加郑涛为本案的被执行人。2016年12月14日,本院作出(2016)川15执恢10号之二执行裁定,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3月3日,因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本院恢复对本案的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到位案款218275.71元且已经支付申请执行人。本院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康健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成良审 判 员 何松涛代理审判员 周 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薛 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