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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28执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邓兰萍、高攀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兰萍,高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28执330号申请执行人邓兰萍,女,196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被执行人高攀,男,198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地址。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2016)冀0628民初125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高攀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高攀银行帐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庞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杨丽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