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02执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肖某、彭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某,彭某,赖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02执312号申请执行人肖某,女,汉族,1949年10月9日生,住所地江西省。被执行人彭某,女,汉族,1977年7月2日生,住所地江西省。被执行人赖某,男,汉族,1973年10月15日生,住所地江西省。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执行肖某申请彭某、赖某借款合同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302民初243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彭某、赖某应支付申请人肖正云案款43780.0元,承担执行费556.7元。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无房产登记,现因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302民初24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军审判员 钟宇审判员 潘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龚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