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9民初4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耿胜杰与代永森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胜杰,代永森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9民初4521号原告:耿胜杰,男,197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被告:代永森,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耿胜杰诉被告代永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耿胜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元,邮寄费22元,合计42元,由原告耿胜杰负担。审判员 董相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渐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