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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9民初4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耿胜杰与代永森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胜杰,代永森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9民初4521号原告:耿胜杰,男,197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被告:代永森,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耿胜杰诉被告代永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耿胜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元,邮寄费22元,合计42元,由原告耿胜杰负担。审判员  董相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渐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