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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1民初1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蔡绪梅与丁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绪梅,丁振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1民初1896号原告:蔡绪梅,女,1968年8月10日生,汉族,住乐陵市城区。被告:丁振华,男,1968年7月3日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绪梅与被告丁振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绪梅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丁振华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蔡绪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蔡绪梅撤回对被告丁振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高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