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1民初1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蔡绪梅与丁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绪梅,丁振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1民初1896号原告:蔡绪梅,女,1968年8月10日生,汉族,住乐陵市城区。被告:丁振华,男,1968年7月3日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绪梅与被告丁振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绪梅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丁振华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蔡绪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蔡绪梅撤回对被告丁振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高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