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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执1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肖强、钟承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强,钟承干,朱正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1285号申请执行人:肖强,男,198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钟承干,男,1967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朱正林,男,1964年7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强与被执行人钟承干、朱正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17)皖1125执128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学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俞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