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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1民初6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赵义与天津滨海高新区桐炎堂化妆品商行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义,天津滨海高新区桐炎堂化妆品商行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1民初6524号原告:赵义,男,1981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被告:天津滨海高新区桐炎堂化妆品商行,住所地天津华苑产业区海泰发展六道*号海泰绿色产业基地**座4门***室-2。经营者:李小菊,女,197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告赵义与被告天津滨海高新区桐炎堂化妆品商行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义、被告天津滨海高新区桐炎堂化妆品商行之经营者李小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以现金形式支付原告2015年5月至2017年2月社会保险费用单位应承担缴纳部分176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2015年5月至2017年2月在被告处工作。在职期间,被告没有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后原告要求被告向有关部门补缴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用,被告拖延至今未能补缴。原告与被告协商,要求被告支付2015年5月至2017年2月原告社会保险费用中单位应承担缴纳部分,被告拒绝支付。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付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天津滨海高新区桐炎堂化妆品商行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请。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入职被告处。双方劳动关系于2017年2月7日解除。原告向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6月29日作出高新区劳仲不字[2017]第618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等证据证明属实。本院认为: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义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赵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史文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昊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