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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2民初6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丁姗姗与汪家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姗姗,汪家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6853号申请人:丁姗姗,女,199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被申请人:汪家明,男,195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丁姗姗与汪家明、叶礼芳、安徽十六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丁姗姗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汪家明的银行存款5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丁姗姗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保全担保(保险金额为57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丁姗姗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为保证判决后的顺利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汪家明的银行存款5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雅欣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赵丽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