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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902民初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朱某与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902民初898号原告:朱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麻越峰、方孟廷,浙江万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原告朱某与被告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 判 长  何波娜人民陪审员  张海芬人民陪审员  何萍霞二〇一七年八���九日书 记 员  沈佳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