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02民初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朱某与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902民初898号原告:朱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麻越峰、方孟廷,浙江万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原告朱某与被告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 判 长 何波娜人民陪审员 张海芬人民陪审员 何萍霞二〇一七年八���九日书 记 员 沈佳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