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1民初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杭州三氏伟业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与烟台海基置业有限公司、扬州市润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三氏伟业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烟台海基置业有限公司,扬州市润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1民初376号原告:原告杭州三氏伟业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仓前镇朱庙村。组织机构代码:78825178-7。法定代表人:冯玮,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琨田,山东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海基置业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龙口市徐福镇驻地。法定代表人:孟祥照,任总经理。被告:扬州市润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新河村。法定代表人:周和有,任总经理。原告杭州三氏伟业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海基置业有限公司、扬州市润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被告扬州市润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本院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其他送达地址,亦未缴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杭州三氏伟业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桂红人民陪审员 王连来人民陪审员 郑丽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晓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