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路支行、江西江望钢贸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路支行,江西江望钢贸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钢城工业有限公司,江西中诺担保有限公司,杨春,阙顺昌,王丹,缪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751号申请执行人: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路支行,住所地:南昌市站前路96号,组织机构代码:74196392-0。负责人:熊韬,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江西江望钢贸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英雄经济开发区英雄7路(江西钢城工业有限公司内),组织机构代码:69849826-8。法定代表人:王丹。被执行人:江西省钢城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经济开发区英雄七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67799001-8。法定代表人:阙顺昌。被执行人:江西中诺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大士院南区13栋2单元101室。组织机构代码:69846310-2。法定代表人:杨春。被执行人:杨春,男,1967年2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执行人:阙顺昌,男,1976年1月2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王丹,女,1981年7月1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缪川,男,1980年7月1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西桃民初字第4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路支行向本院申请拍卖被执行人缪川、王丹名下位于福建省宁德市金兰路2号(金域兰湾B区)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缪川、王丹名下位于福建省宁德市金兰路2号(金域兰湾B区)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中秋审判员 吴胜辉审判员 李 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振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