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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423执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陈敬成与冯乐园所有权确认纠纷中止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敬成,冯乐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423执199号申请执行人:陈敬成,男,196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住宁夏隆德县城。被执行人:冯乐园,男,197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宁夏隆德县城。申请执行人陈敬成与被执行人冯乐园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6)宁0423民初12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冯乐园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自动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杨希龙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47570.6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隆德县城关镇未向被申请人冯乐园支付拆迁款,被申请人冯乐园因拆迁款向西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使得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隆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宁0423民初12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陈敬成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志凯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索奋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