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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4执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华长军、张玉芝、杨春生、于秀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长军,张玉芝,杨春生,于秀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4执287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磐石市振兴大街6号。法定代表人:王宏伟。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恩亮,男,1989年04月23日生,朝鲜族,职业:官马支行信贷客户经理,住吉林省磐石市东宁街泰安委*组。被执行人:华长军,男,1968年5月12日生,住磐石市。被执行人:张玉芝,女,1966年11月19日生,住磐石市。被执行人:杨春生,男,1961年1月4日生,住磐石市。被执行人:于秀芹,女,1963年9月25日生,住磐石市。申请执行人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华长军、张玉芝、杨春生、于秀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8日作出(2016)吉0284民初14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岩审 判 员  林 涛代理审判员  梁思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冯静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