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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422执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马银江与宁夏凯达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银江,宁夏凯达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422执663号申请执行人马银江,男,1976年9月22日出生,回族,农民,住西吉县兴隆镇兴隆镇二组。被执行人宁夏凯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吉县城西街苏堡路。法定代理人:赵启龙,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马银江与宁夏凯达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2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宁夏凯达实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宁夏凯达实业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马银江材料款573240元,但被执行人宁夏凯达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宁夏凯达实业有限公司在西吉县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局享有的到期债权65136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宁夏凯达实业有限公司在西吉县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局享有的到期债权586529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 闯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马东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