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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91执2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姚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姚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91执2882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成都市高新区世纪城路936号。法定代表人,叶孝栋。被执行人姚萍,女,1970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关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执行姚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在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其名下无车辆登记,银行账户无余额,名下房屋已被重庆市大渡口区法院查封,暂无法处置,现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已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高新民初字第28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余苏雨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朱俊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