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4执12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王安邑、陈水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安邑,陈水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4执12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安邑,男,198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溪县。被执行人:陈水平,男,198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王安邑与陈水平民间借贷纠纷(2014)安民初字第1443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安邑要求被执行人陈水平履行偿还借款人民币70,000元及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0元的义务。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经多次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等信息,暂查无被执行人陈水平有执行价值的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陈水平的银行账户存款,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且已将当事人的财产调查情况进行反馈,未接到进一步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可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易文键审判员 黄全胜审判员 庄志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陈伟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