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91执1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李川付与李源鹏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川付,李源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91执1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川付,男,1981年11月2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李源鹏,男,1982年9月28日生,汉族,住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李源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予履行。经本院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黎明人民陪审员 王庆年人民陪审员 蒋新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海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