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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6刑初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庆鲜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鲜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6刑初514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庆鲜,男,198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7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古城派出所民警抓获,次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刑诉﹝2017﹞397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庆鲜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庆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7月17日23时31分许,泌阳县双庙乡被告人李庆鲜酒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红色豫Q×××××普通两轮摩托车,从泌阳县城团结路北段夜市摊喝酒后回家去,行驶到河南省泌阳县团结路与文明路交叉口南500米处路段时,被古城派出所执勤民警查获。经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报告(驻)公(刑)鉴(乙醇)字【2017】1606号鉴定:被告人李庆鲜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37.98mg/100ml。另查明,被告人李庆鲜未取得有机动车驾驶证。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庆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公诉机关提供有其本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裴某的证言,泌阳县公安局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鉴定意见笔录,视频资料光盘、照片,鉴定意见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驻)公(刑)检(乙醇)字【2017】1606号检验报告,书证被告人李庆鲜户籍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登记表、前科查询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在卷,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庆鲜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经鉴定,被告人李庆鲜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37.98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庆鲜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属于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庆鲜案发后及庭审中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积极接受财产刑,有悔罪表现,量刑时可酌定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五)项、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庆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7日起至2017年9月16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江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柯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