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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6民初1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厦门晨达信贸易有限公司与廖远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晨达信贸易有限公司,廖远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6民初1998号原告:厦门晨达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台湾街175号301室。法定代表人:林晓靖,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瑜,福建自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远盛,男,197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泰宁县。原告厦门晨达信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廖远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厦门晨达信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厦门晨达信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晨达信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86元,由原告厦门晨达信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宋晋勇人民陪审员  周水成人民陪审员  杨静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许扬洋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