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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民初3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某食品购销中心与李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食品购销中心,李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3463号原告某食品购销中心。法定代表人田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时某某,男,汉族。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原告某食品购销中心与被告李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某食品购销中心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食品购销中心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食品购销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某食品购销中心负担。审判员  赵文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余馨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