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3执保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广英、解文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广英,解文彬,张海燕,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3执保217号申请人:张广英,女,1952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申请人:解文彬,男,1989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申请人:张海燕,女,成年,汉族,住庆云县。被申请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张广英诉解文彬、张海燕、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广英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解文彬驾驶的张海燕所有的鲁N×××××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解文彬驾驶的张海燕所有的鲁N×××××号轻型普通货车,查封期限自2017年8月9日起至2019年8月8日止,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赠予、抵押、转让等。查封申请人张广英提供的张延杰所有的车牌号为鲁N×××××的担保车辆的车辆手续,查封期限自2017年8月9日起至2019年8月8日止,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赠予、抵押、转让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吕建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高洪森备注: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