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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5民初3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太仓璜泾鹿艺红木家具厂与苏州大世界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刘仁萍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仓璜泾鹿艺红木家具厂,苏州大世界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刘仁萍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5民初3777号原告:太仓璜泾鹿艺红木家具厂,住所地太仓市璜泾镇鹿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585MA1NDHD34M。法定代表人:毛振岐,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宇,太仓市璜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州大世界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城厢镇长春北路5号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76897214N。法定代表人:刘仁萍。被告:刘仁萍,女,1983年8月9日生,汉族,住太仓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太仓璜泾鹿艺红木家具厂与被告苏州大世界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刘仁萍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苏州大世界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刘仁萍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要求与被告庭外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此原告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仓璜泾鹿艺红木家具厂撤回对被告苏州大世界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刘仁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卢东昕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汤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