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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02民初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候xx诉李国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xx,李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902民初260号原告:候xx,女,1967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资阳区。被告:李xx,男,196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原告候xx诉被告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龚维舜、审判员文艺、人民陪审员朱策勋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候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候xx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xx偿还原告候xx借款本金30000元以及借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如下:2011年12月31日,被告李xx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口头约定借款利率为月利率30‰。但被告未依约还款,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借条1份,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依法确认其证明效力。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李xx于2011年12月31日向原告候xx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原、被告双方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以及借款利息。被告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予偿还借款本金,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遂诉如所请。本院认为,被告李xx向原告候xx借款30000元未还属实,应予偿还。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李xx偿还原告候xx借款本金30000元。付款期限:限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20元,共计870元,由被告李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龚维舜审 判 员  文 艺人民陪审员  朱策勋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龚浩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