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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7执恢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襄阳市富汇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襄阳新中昌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襄阳市富汇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襄阳新中昌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7执恢97号申请执行人:襄阳市富汇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毅伟,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襄阳新中昌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义强,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襄阳市富汇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襄阳新中昌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襄州民三初字第0035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4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三日内自动履行,但其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襄阳新中昌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襄阳新中昌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0000元。实际冻结、划拨数额,以本院发出的协助冻结、协助划拨存款��知书载明的为准。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樊其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爱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