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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执字第2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朱跃祥与王应钧、张掖市钧方新型建材开发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跃祥,王应钧,张掖市钧方新型建材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民执字第2164号申请执行人朱跃祥,男,汉族,1964年2月3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乌江镇管寨村二社。身份证号:622201196402036615。被执行人王应钧,男,汉族,1967年9月13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富民小区14号楼3单元201室。身份证号:622201196709135714。被执行人张掖市钧方新型建材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应钧,系该公司经理。地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工业园区经济示范园。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跃祥与被执行人王应钧、张掖市钧方新型建材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应钧患有高血压等疾病,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7年8月7日申请人已书面确认财产状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海滨审判员  何洪波审判员  岳慧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圣洋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