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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2民初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楚红想与刘芳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楚红想,刘芳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402民初742号原告:楚红想,男,198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被告:刘芳霞,女,198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原告楚红想诉被告刘芳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楚红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芳霞经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楚红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借款3,000元,并从起诉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逾期利息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17日,被告打电话称因病急需用钱,向我借钱。于6月17日、6月20日通过支付宝转账3,000元给被告,约定7月5日还款。但被告却说手头没钱,又约定8月10日发工资后还款。到期后,被告不但不还,还恶言相向,不接电话、拉���QQ。原告通过被告的弟弟也无法追讨回借款。原告楚红想对其诉称提供以下证据:1.支付宝交易记录明细;2.支付宝账号手机截图;3.手机微信聊天、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手机短信截图。被告刘芳霞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7日和20日,原告楚红想通过手机微信向被告刘芳霞支付宝账户分别转账2,000元和1,000元。经向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查询,被告刘芳霞的支付宝账户登记信息中绑定手机为152××××0052,身份证件号为×××。原告楚红想称被告刘芳霞以生病为由提出借款后未按承诺时间还款,曾多次通过微信和短信向被告刘芳霞追讨未果。开庭后,原告楚红想补充提交了向被告刘芳霞追讨借款的微信聊天记录。本院认为,被告刘芳霞没有出庭应诉,本案事实依据原告楚红想提供的证���审理认定。原告楚红想提供的支付宝转账记录可以证明向被告刘芳霞支付了3,000元,微信和短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原告楚红想向被告刘芳霞追讨款项,被告刘芳霞表示愿意归还。上述证据足以认定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合法有效。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和支付利息。原告楚红想要求被告刘芳霞偿还借款3,000元及逾期利息,理由充分,应当支持。从起诉之日(2017年1月11日)起至2017年7月31日止,按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4.35%计算的逾期利息为72.2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芳霞向原告楚红想偿还借款3,000元、利息72.22元,并从2017年8月1日起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至还清款之日止;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刘芳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魏斌人民陪审员  王建军人民陪审员  温桂莲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谢彩霞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