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执字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孙亚芹与周亮、王旭、张红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亚芹,周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3执字238号申请执行人孙亚芹被执行人周亮,王旭,张红本院立案执行孙亚芹申请周亮、王旭、张红赔偿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183民初字222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所欠款项19016.33万元,并承担诉讼费、执行费。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因三被执行人确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暂时对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其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恢复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7)吉0183执字23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于文涛执行员 程天民执行员 董训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孔庆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