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24民初4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何彬与成都市郫都区三道堰镇程家船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彬,成都市郫都区三道堰镇程家船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4民初4089号原告:何彬,男,1974年9月12日生,住四川省郫县XXXX委托代理人:谢建军,四川有度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代理。被告:成都市郫都区三道堰镇程家船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xxx书记:曾品德。委托代理人:吴继强,系一般代理。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受理原告何彬与被告成都市郫都区三道堰镇程家船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何彬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彬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征收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00元,由原告何彬承担。审判员 冉垠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