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5民初2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许玉与刘德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玉,刘德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5民初2380号原告:许玉女,女,198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儒新,永春县达埔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德源,男,197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玉女与被告刘德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许玉女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玉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许玉女负担。审判员 姚启炉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黄升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