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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执77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刘伟杰、董璐宁与包国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伟杰,董璐宁,包国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77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伟杰,男,汉族,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执行人董璐宁,女,汉族,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包国江,男,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海源丽舍小区。本院在执行刘伟杰、董���宁与包国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2015)威环民初字第343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偿还借款27万元及利息之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一、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包国江的工资账户,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提取该收入;二、通过查询银行、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车辆管理所等,均未查得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三、依法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四、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认可本院所穷尽之调查手段及调查结果,并明确己方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002执778号��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依照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建涛助理审判员  刘大海助理审判员  江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刘晓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