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3民初2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尹志朋与张春明、贾小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志朋,张春明,贾小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3民初2346号原告尹志朋,男,198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正定县。被告张春明,男,195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正定县。被告贾小永,男,198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正定县。尹志朋与张春明、贾小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尹志朋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尹志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由尹志朋负担1025元。审判员 刘宏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赵卓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