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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3民初2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尹志朋与张春明、贾小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志朋,张春明,贾小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3民初2346号原告尹志朋,男,198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正定县。被告张春明,男,195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正定县。被告贾小永,男,198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正定县。尹志朋与张春明、贾小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尹志朋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尹志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由尹志朋负担1025元。审判员  刘宏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赵卓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