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民初11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陆某某与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某,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11139号原告:陆某某,女,1991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告:邱某某,男,1990年12月6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现住上海市松江区。原告陆某某与被告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陆某某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陆某某负担(已付)。审判员 张勤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魏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