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26刑初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牟长贵、尹良华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长贵,尹良华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626刑初172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牟长贵,男,1954年10月5日出生于贵州省德江县,汉族,文盲,务农,住德江县。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17年5月9日被德江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同月31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尹良华,男,1965年7月19日出生于贵州省德江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德江县。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17年5月9日被德江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同月31日被取保候审。德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公诉刑诉[2017]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牟长贵、尹良华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严天金、助理检察员谭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牟长贵、尹良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26日,被告人尹良华以每棵140元的价格,将其承包林地(地名:庄某台)内10棵马尾松卖给被告人牟长贵,约定由牟长贵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并协助尹良华另伐7棵马尾松。27至29日,二被告人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持油锯在该林地内砍伐马尾松17棵,经木材检尺、计算,合立木蓄积26.979立方米。另查明,二被告人所住房屋破旧,砍伐林木是用于修缮房屋。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取保候审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牟长贵、尹良华指认现场照片、住房照片,伐桩检测照片,林权证,作案工具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牟长贵、尹良华的供述和辩解,砍伐现场勘验笔录,木材检尺记录表,地径检测记录表等证据在卷证实,被告人牟长贵、尹良华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牟长贵、尹良华未办理《林木许可采伐证》,擅自砍伐林木17棵,合立木蓄积26.979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之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牟长贵、尹良华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砍伐林木是用于生产生活,庭审中自愿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一)项、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牟长贵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二、被告人尹良华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申修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陈 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