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2执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武秋玲、黄淑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秋玲,黄淑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82执662号申请执行人:武秋玲,女,197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被执行人:黄淑云,女,197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灵宝市人民法院生效的(2016)豫1282民初193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黄淑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淑云支付款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黄淑云所有的位于灵宝市北区嵩基鸿润城小区3号楼404室住房一套(房产证号:灵宝市预市区字第20141416号),登记为被执行人黄淑云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黄淑云所有的位于灵宝市北区嵩基鸿润城小区3号楼404室住房一套(房产证号:灵宝市预市区字第20141416号)。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帅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东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