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2民初2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张志军与贾勇建、鄄城同通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军,贾勇建,鄄城同通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2民初2449号原告:张志军,男,汉族,1971年10月28日出生,住清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涛,河南导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勇建,男,汉族,1985年7月16日出生,住山东省鄄城县。被告:鄄城同通物流有限公司。地址:鄄城县开发区历山路南段路东。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8688804282。地址:菏泽市牡丹区道碑街139号。负责人:王保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范一凡(实习),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志军与被告贾勇建、鄄城同通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志军负担。审判员 王瑞启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贝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