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3执3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王磊、蔡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磊,蔡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3执3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磊,男,汉族,1981年7月18日出生,住桂林市高新区。被执行人:蔡军,男,汉族,1980年7月15日出生,住桂林市叠彩区。本院在执行王磊与蔡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蔡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王磊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于2017年7月27日作出(2017)桂0303执326号执行裁定书,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蔡军在位于桂林市叠彩区九华路16号26-1单元3-2中享有的不动产权50%份额(产权证号:30374450,共有权证号:30374451,建筑面积:69.57㎡)。经过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蔡军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意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文 华审判员 罗 敏审判员 陈国先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周云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