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21民初2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吴丹与张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丹,张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621民初2706号原告:吴丹��男,198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喜,濉溪县韩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斌,男,198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原告吴丹与被告张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建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喜,被告张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吴丹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我借款30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3年12月,张斌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吴丹借款30000元,陈成龙为其担保,借款到期后张斌未能偿还借款,陈成龙也未尽到担保责任。张斌辩称:我们虽签了借款合同,但吴丹没把钱给我,本案也已超过诉讼时效。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2013年12月10日,吴丹、张斌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双方约定:张斌向吴丹借款30000元,现金支付,借期1个月;借款人逾期还款的,自愿自逾期之日起,按月息2%向出借人支付利息外,再向出借人支付借款总额每日千分之五逾期还款的罚息,直至借款全部还清为止。陈成龙为其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借款到期后,张斌未能归还。2015年1月,吴丹、张斌再次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张斌向吴丹借款20000元,现金支付,借期1个月,违约责任同上,陈成龙也为其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另查明,2015年1月,吴丹、张斌签订20000元借款合同时,吴丹曾向张斌主张归还前期的30000元,2016年8月,吴丹就该两次借款向法院起诉担保人陈成龙,后撤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吴丹撤回对陈成龙的起诉。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书证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自然人间借款的,借款人应依约定的还款期限及约定的利息及时清偿借款。本案张斌向吴丹借款30000元至今未能归还,张斌应当承担清偿借款的责任。故吴丹请求张斌偿还借款30000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吴丹请求张斌按借款合同支付利息,吴丹、张斌关于逾期还款的利息及罚息的约定超过了已经超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关于逾期利率、违约金及其他费用不得超过年利率24%的规定,超过的部分不应予以支持,应以年利率24%计算张斌的违��责任。张斌辩称双方虽签了借款合同,但吴丹并没有交付30000元现金。本院认为,吴丹、张斌2013年12月的借款合同(借条)明确约定现金支付30000元,按照常理,如果该次借款现金没有交付,双方就不会再次于2015年1月签订20000元的借款合同,故张斌的该项抗辩,本院不予采纳;张斌又抗辩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本院认为,2015年1月,吴丹、张斌签订20000元借款合同时,吴丹曾向张斌主张归还前期的30000元,诉讼时效中断,自中断之日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2016年8月,吴丹就该两次借款向法院起诉担保人陈成龙,诉讼时效再次中断,吴丹本次起诉(2016年12月)是在法律规定的两年的诉讼时效内,张斌的该项抗辩,本院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吴丹人民币30000元并承担相应利息(利息自2014年1月1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直至本溪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张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文 灿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