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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5执3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王征、广州市亿泉贸易有限公司与曾凡欣、广州世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征,广州市亿泉贸易有限公司,曾凡欣,广州世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5执3303号申请执行人:王征,男,197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亿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沿江中路298号中区3509房。被执行人:曾凡欣,198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山东省郓城县。被执行人:广州世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一德路果菜直街17号首层自编C区。申请人王征、广州市亿泉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曾凡欣、广州世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2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征、广州市亿泉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2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曾凡欣、广州世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款项6152964元。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2日以(2016)粤01执2124号执行裁定书指定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征、广州市亿泉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时候没有提供被执行人曾凡欣、广州世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由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时没有提供被执行人曾凡欣、广州世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向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等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曾凡欣、广州世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申报财产,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鉴于此,申请执行人确认本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执行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表示确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05执330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晓阳审判员  陈文超审判员  林少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肖 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