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224执13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冉洪芝与曹大勇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冉洪芝,曹大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松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224执13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冉洪芝,女,羌族,生于1957年8月12日,四川省松潘人,现住四川省松潘县。被执行人曹大勇,男,羌族,生于1977年2月6日,四川省松潘县人,现住四川省松潘县。本院已于2017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曹大勇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曹大勇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曹大勇在农行松潘县支行开设的有账号为的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曹大勇在农行松潘县支行开设的账号为的账户中存款89800.00元至开户行:农行松潘县支行,户名:松潘县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账号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 诚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旦真王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