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民初1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黄永龙与杨金惠杨铭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永龙,杨金惠,杨铭民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1999号原告:黄永龙,男,汉族,1943年4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杨金惠,女,汉族,1959年3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杨铭民,男,汉族,1983年10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永龙诉被告杨金惠、杨铭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永龙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永龙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永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黄永龙负担。审 判 长 周思远代理审判员 樊珊珊人民陪审员 周存秀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蔡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