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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民初1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黄永龙与杨金惠杨铭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永龙,杨金惠,杨铭民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1999号原告:黄永龙,男,汉族,1943年4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杨金惠,女,汉族,1959年3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杨铭民,男,汉族,1983年10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永龙诉被告杨金惠、杨铭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永龙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永龙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永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黄永龙负担。审 判 长  周思远代理审判员  樊珊珊人民陪审员  周存秀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蔡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