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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23民初1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吴忠前与谭太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忠前,谭太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923民初1040号原告:吴忠前,男,1985年11月16日生,汉族,祥云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祥云县。被告:谭太云,男,云南省镇雄县人,农民,住昆明市西山区。原告吴忠前与被告谭太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诉讼中,原告吴忠前以原、被告双方对本案纠纷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忠前在本案纠纷达成和解后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忠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吴忠前负担。审判员  杨志坚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段莎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