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02民初2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原告白德贵诉被告魏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德贵,魏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02民初2079号申请人:白德贵,男,汉族,1955年3月12日出生,住山西省大同市城区。被申请人:魏继,男,汉族,1968年7月26日出生,住山西省大同市城区。申请人白德贵与被申请人魏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魏继名下银行存款16294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申请人以其名下大同市城区南环路XX小区XXX号楼X单元X层XXX号房屋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魏继名下银行存款16294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春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明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