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刑更1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张瑜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瑜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刑更1998号罪犯张瑜,男,197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武功县人,高中文化。现在江苏省边城监狱服刑。罪犯张瑜曾因吸食毒品于2003年2月被强制戒毒六个月;曾因吸食毒品于2009年11月9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8月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1年2月14日刑满释放。2014年1月8日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天刑初字第25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9月6日起至2021年3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对查获的毒品予以没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6年4月27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5月5日止)2017年7月11日执行机关江苏省边城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边城监狱根据年度考核、日常计分考核标准对罪犯张瑜的改造表现予以全面考核后认为,罪犯张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参加学习,劳动态度端正,2016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三次,且财产性判项已履行,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故应适当缩减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瑜在服刑期间,经过普法教育,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严重后果,给家人带来无��弥补的伤痛,给社会带来恶劣的影响,真诚悔罪;能够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三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张瑜的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罪犯张瑜系累犯、毒品再犯,对于原审裁判确定的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本院认为,罪犯张瑜在服刑期间,主观上认罪、悔罪,客观上接受教育改造,且财产性判项已履行,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鉴于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故对其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瑜的刑罚减去��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10月5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嘉祥审判员 方道清审判员 杨道骏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杨 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