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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3行审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马德元、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行政非与执行行政非与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马德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113行审57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0号。法定代表人魏成林,主任。委托代理人李颖,北京市国土资源局顺义分局干部。委托代理人程芳,北京市玖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马德元,男,1958年6月2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在法定期限内,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7年3月14日作出的京规划国土(顺)土罚字[2017]第3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认定:被执行人未经政府批准,于2016年擅自占用顺义区×镇×村集体土地建设房屋及硬化地面。经测量,被执行人占用集体土地3776.14平方米,(该宗土地在《×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中规划用途为有条件建设区,土地利用现状为设施农用地。)新建房屋3160.39平方米,硬化地面615.75平方米。被执行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非法占地行为。申请执行人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7年3月14日制作并送达京规划国土(顺)土罚字[2017]第3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十五日内拆除其在顺义区×镇×村非法占用的3776.1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3160.39平方米,硬化地面615.75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执行人催告,也未履行上述义务。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京规划国土(顺)土罚字[2017]第3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据此,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于二○一七年三月十四日作出的京规划国土(顺)土罚字[2017]第3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亚平审判员  宋 颖审判员  杨 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孟 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