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8行初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3-30
案件名称
吴江市北厍三联织造厂与苏州市吴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市北厍三联织造厂,苏州市吴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毛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508行初202号原告吴江市北厍三联织造厂,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东安路117号。诉讼代表人包明德,厂长。委托代理人包娟娟,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市吴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开平路300号人社大厦。法定代表人沈震松,局长。委托代理人张玉华,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铮,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毛金龙,女,1988年10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旺苍县。委托代理人杨玉书,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北厍三联织造厂诉被告苏州市吴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以与第三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行政诉讼的提起与撤回是法律赋予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合法、自愿原则,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江市北厍三联织造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江市北厍三联织造厂负担。审 判 长 许林华审 判 员 岳清远人民陪审员 孙毓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张濒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