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3民终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尕某与加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尕某,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3民终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尕某,男,蒙古族,现住青海省河南县托叶玛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加某,女,藏族,现住青海省泽库县泽曲镇。上诉人尕某因与被上诉人加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南县人民法院(2017)青2324民初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尕某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尕某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尕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尕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尹 玉 海审判员 扎西措毛审判员 李 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多杰才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