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2执1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袁祖发与张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祖发,张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2执1407号申请执行人:袁祖发,男,汉族,1979年6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张涛,男,汉族,1990年9月19日出生,住湖北省荆州市松滋市,关于袁祖发申请执行张涛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2民初43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判决书,被告张涛应赔偿原告袁祖发4987元,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张涛负担。由于义务人张涛未自觉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袁祖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本院已于2017年4月1日以(2017)粤0112执1407号案立案执行。执行期间,本院于2017年5月2日向被执行人张涛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经本院向有关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机关、车辆登记机关等调查,被执行人张涛已主动向申请执行人袁祖发支付案款2000元,除前述财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张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亦向被执行人张涛展开调查,其向本院供述其妻子王盼患有宫颈恶性肿瘤,需负担高额治疗费,暂不具有履行能力,并向本院提供了其妻子在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的诊断、治疗、费用清单等材料一套。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名下无实际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2执140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彭建军审判员 刘学洁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壹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