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98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卢伟烽、吴冠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伟烽,吴冠祥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9832号之一申请人:卢伟烽,男,199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仲平,广东桂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伶贞,广东桂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吴冠祥,男,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卢伟烽与被申请人吴冠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后本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于2017年7月3日查封了被申请人吴冠祥位于容桂街道办事处容山社区居民委员会容奇大道中19号世纪豪庭龙景阁12A房产。现申请人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吴冠祥上述房产的查封。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吴冠祥上述房产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吴冠祥位于容桂街道办事处容山社区居民委员会容奇大道中19号世纪豪庭龙景阁12A房产的查封。审判员 张红月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黄敏仪 来源: